涉及到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被视为符合解除条件:
首先,若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才可以
解除合同。
然而,我们要明白并不是只要存在不可抗力事件就能够解除合同,而是只有当因不可抗力造成了合同目的的完全无法达成时,
当事人才有权行使解除权。
其次,与主要
债务履行息息相关的条件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为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临近结束之前,合同任何一方均已通过明确言辞或自身行为表达出不愿履行主要债务的意图。
第二种情况则是迟延履行,即在主要债务履行期结束之后,合同一方延迟履行该项义务,并且在经过书面催促之后,其仍未能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履行。
再者,如果当事人一方由于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严重
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使得已经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得到满足,那么这同样可以构成解约的理由。
此外,对于所有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两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任意决定何时终止
合同关系,但是需要在给予合理期限提前告知另一方信息。
同时,即使在两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因客观形势发生剧变导致继续执行原有的合同显得极不公正,当事人同样具备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前提是他必须向法院或者
仲裁机关提交申请请求裁决此项事宜,最终的决策权在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最后,如果双方达成共识自愿解除合同,这也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