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减刑后应当实际执行的刑期,对犯有限制犯、拘役罪和有期徒罪的罪犯而言,它不得低于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决犯有限制犯、拘役罪、有期徒罪以及无期徒刑在内的各类重罪罪犯,在其履行刑期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监狱规则,努力接受狱中的教育与改造,并确实具备悔过自新之意向及良好行为表现的,或者表现出优异的立功行为的话,那么就可以得到适当的减刑待遇。
此外,若满足重大立功表现条件者,则更应予以考虑相应的减刑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