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就产生了
案底。
本文将会涉及到「
刑事案底」这一术语的准确含义和设立的背景。
所谓刑事案底,是指通过法庭审理程序,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个人资料、
犯罪行为详情及审判过程记录,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等关键内容的储存档案。
而在
刑事诉讼方面的
拘留,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事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破过程中,若遇到具有法定紧急性的特定情形,依法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的一种形式,它仅是侦查环节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故不可能形成案底。
唯独经过刑事处罚后,才会在后续阶段中留下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