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被依法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
此处所提及的"案底"实质上是特指经由严格
司法程序审判后,被判定构成
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的个人数据、
犯罪事实陈述、审判过程中的记录以及最终判定结果等一系列相关联的档案材料。
在
刑事诉讼流程中,
拘留作为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管理的各类案件的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临时性手段,用以对现行
犯罪行为人或重大疑似罪犯进行人身自由的特定程度限制。
然而,刑事拘留不应当被理解为
刑法范畴内的
处罚方式,仅为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质的手段,故而并未形成实际意义上的案底。
只有当被告人受到正式
刑事处罚之后,才可能在法律层面上留下真切的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