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触犯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一般而言,在两个月时间内,相应法院将会予以正义的审判裁决。
此项法律依据为:
因涉嫌盗窃罪而受控告的案件均属于公共事业诉求案件范畴之内,对于此类公众诉求的案件,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应法院有权在正式受理之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判决结果宣告,最晚完成期限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同时,若遇案件较为复杂且追捕或收集证据方面存在较大难度的特殊情况,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许可,此类案件可延长到三个月;
如果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需要再度延长的,将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以获取进一步证实。
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公诉案件,法律规定必须在受理案件后两个月内将审判结论作出公布,至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如关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亦或是出现有相关法律条款中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特定情节,那么以上述情况经过上级人民法院获准同意,便可将审判期间延长至三个月;
若遇到异常情况仍需继续延期的,则需逐层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批准。
当人民法院调整了其司法管辖权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到案件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另外,如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调查的案件,待补充调查工作全部结束并将资料移交给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便应重新确定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