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金融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或其他交易活动,以及利用虚假身份证明资料骗取并使用信用卡;
(二)消费环节中滥用已作废、损毁或遗失的信用卡进行刷卡交易;
(三)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或其他交易活动;
(四)行为人持有信用卡时,主观上存在故意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长期逾期或多次小额透支等方式,使银行无法收回资金,且经过银行进行诚信追讨之后仍未能偿还所透支款项的现象。
此种情形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领域中最具风险性和破坏性的不良行为之一,并且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