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搬迁补偿方面的相关事宜,以下是主要方向:
第一,搬迁费以及临时安置费。
在各大城市中,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的确切金额已经被明确规定下来,详细计算方法也可参阅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标准文件。
第二,对非居住房屋进行恢复营业所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措施。
这部分补偿主要针对的是非住宅性质的商业运营性房产。
第三,各类
补助金。
这些补助金主要包括生活困苦补助金以及公共设施公摊补助金等。
第四,房屋内部装修的补偿以及家用电器设备的拆装补偿。
对于室内装修方面的补偿,同样需要双方先行协商洽谈,如若未能达成共识,便可以交由权威性的估价团体进行评估并确定最终的
补偿金额;
而家用电器设备的拆装同样遵循以上原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