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探视权与
抚养费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二者为各自独立的范畴,并非仅因另一方拒绝让探视子女,即可作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从抚养费层面来看,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
夫妻离婚之后,若其中一方取得了对子女的
抚养权,则另一方应对其承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具体费用的多少及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如协商无果,则需交由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至于探视权的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如下:
离婚后,未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事宜,均可由
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须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若父或母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行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探视权与抚养费问题实为两个不同的方面,若对方拒绝让您探视子女,您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但此举并不构成您停止支付抚养费的合法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则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及期限,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如协商无果,则须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在此情况下,先前所作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事宜,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须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若父或母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行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