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是不会受到冻结的。
作为一项专门用途的款项,社会保险基金严禁挪为他用。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即使在审理以及执行涉及到民事、经济纠纷事务时,法院也必须尊重社会保险基金的特定性,不得随意对其实施查封、冻结乃至扣划的动作。
“失信被执行人”是一种特定术语,他们往往都存在着未能遵循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义务的情况,并且具备了如“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抗拒执行”等典型的法定情节,进而导致自己被法院依法纳入到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之中。
对于那些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立的义务,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境的人士,法院应依据法条规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并且应依法对其实施信用制裁措施:
(1)明明具备履行能力,但却又故意抵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者;
(2)通过伪造证据、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抵抗、阻碍执行进程者;
(3)以捏造虚假诉讼、达成虚假仲裁协议或是采用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故意逃避执行追责者;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定者;
(5)违背限制消费令规范者;
(6)无故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义务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