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审查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可能被判处
管制拘留、或独立运用附属
刑法者;
(二)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惩罚,在进行取保候审时不会引发社会危机感的情况;
(三)因身患严重疾病、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处于怀孕期或是正在抚育自身幼儿阶段的女性,其在进行取保候审时亦不会引发社会危机感;
(四)拒绝
羁押期限期满后,案件仍未
侦查终结,需要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