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期为14日,自
犯罪嫌疑人被送至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
在此期间,警方需上报检察机关进行审批。
在这14日内,包括检察院核准的时间在内,共计7天。
如果经过核准则应执行
逮捕程序;
否则,将被释放或者改变其他
强制措施。
另外,若需延长刑事拘留期,那么新期限应为37天,其中也包括7天由检察院核准的时间。
在此期间,
侦查机关需再次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若经过再次核准则应执行逮捕程序;
否则,将被释放或者改变其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