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
纠纷中并未涉及到任何财
物权益的分配或变更,那么每宗案件将会收取起始费用为人民币800至10,000元不等;
然而,若纠纷中存在涉及到财物权益的冲突或调整,收费则将依据具体情况更为复杂地进行划分。
在这种情形下,每个案件将会先行收取基础服务费用1000至2000元之间。
当纠纷涉及的财富价值超过1万元时,将分别以不同的百分比对进行计费:
从1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计费比例为5%-6%;
其次是1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计费比例降至4%-5%;
接下来是从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计费比例降至3%-4%;
再往后是从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计费比例降至2%-3%;
最后是对于财富金额超过1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计费比例将归结为0.5%-1%。
(二)除了第一条所述的阶段性收费外,在
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也会出现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的情况。
此时,无财物
纠纷案件的收费标准为1,500至12,000元不等;
而涉案财物价值的案件,则会根据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执行付费要求,且无论如何,每个案件的最少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无财物纠纷案件的收费标准如下: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每宗案件需缴纳2,500至20,000元不等的费用;
作为
自诉人、
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收费标准则为2,000至15,000元之间。
此外,如果
诉讼中涉及到财物问题,那么相关费用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