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凡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之一者,涉及到进行
信用卡欺诈活动,且
涉案金额较小,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交纳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交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交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