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通常情况之下,创作之作品的著作权自然归属其创作者所有。
然而,在部分特定状况中,由于所涉及的创作过程具备独特性,或者该作品属于特殊类别的艺术表达形式,关于著作权的归属便会出现相应的限制或规定。
比如我们常说的影视作品就是如此。
2.影视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文艺作品,其著作权在法律上被明确赋予了制作方(制片者)。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电影作品以及通过类似于摄制电影这一手法来进行创作的其他作品的版权,均归属于影片的制作公司,然而,编剧、导演、摄影师、歌曲作词人及音乐作曲家等参与人员,他们仍然享有各自的署名权,并且还能依照先前和制作方达成的协议获取相应的酬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