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被
判缓刑者有机会在当庭即刻离开。
依据相关司法
法规,初次审理之
一审人
民法院若判处被告人
拘役管制、宣布
缓刑以及单独适用
附加刑等情形,且上述裁决尚未产生
法律效力时,须当即释放被告人员。
倘若被告人是自看守所直接抵达法院的情况下,在法院方面判决后仍需返回看守所办理释放相关手续,此举与该刑事案件一旦上诉是否会有所影响则并无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被
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
刑事责任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的;
(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
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