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未经核准制造、仿制或篡改的
信用卡;
此外,使用以
虚假信息注册并被核发的信用卡也视为
违法;
(二)未经授权地使用已失效或不能使用的信用卡;
(三)无权使用他人信用卡而擅自盗用者;
(四)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信用卡机构的利益但仍然故意实施恶意透支行为。
以上规定中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进行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时期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仍未还款服责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