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约之际,双方
当事人可以事前协商确立对
抗辩权的自愿弃权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得以生效必须满足如下必备条件:
(一)实施该行为之人须拥有合法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其意思表示必须纯粹、真诚且无
虚假成分;
(三)此种行为不得违背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之禁止性规定,亦不能与社会公共道德产生冲突。
若所有这些条件均能得到满足,那么双方完全可以自由地商定是否要主动放弃所持有的抗辩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