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具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可分为四类人群:
首先是已满十四周岁但不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此类群体并不包含十四周岁以下者,后者属于完全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其次是非完全丧失辨识或掌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患者如果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识与控制能力,则会被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阶段);
再者是盲人和既聋且哑的人士。
所谓“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在刑法体系中所规定的那些虽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其行为应受到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主体。《刑法》第十七条
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