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处罚辩护专题 >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5-04 09:40:02 已帮助1131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具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可分为四类人群:
首先是已满十四周岁但不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此类群体并不包含十四周岁以下者,后者属于完全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其次是非完全丧失辨识或掌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患者如果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识与控制能力,则会被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阶段);
再者是盲人和既聋且哑的人士。


所谓“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在刑法体系中所规定的那些虽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其行为应受到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主体。《刑法》第十七条
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包同贺律师

帮助人数: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