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涉及
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如若涉及
数额巨大或者情节较为严重者,将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和罚金;
若涉及数额极其庞大或者情节极端恶劣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罚金也由此前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增加到五十万元以上,同时面临财产没收。
其具体内容如下述: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
(二)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取得的信用卡;
(三)在信用卡过期之后仍加以使用;
(四)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五)恶意透支、
逾期且在银行劝还款但是未果之后仍旧不予归还。
上述所涉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为非正当获取财物的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其规定的限额或是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而且相关银行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其尽快偿还但仍然未采取任何行动的行为。
倘若
行为人通过
盗窃等手段获得了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话,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进行
量刑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