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
伪造或虚构个人
身份信息取得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
(2)持有已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继续进行交易;
(3)未经授权,擅自
盗刷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
(4)出于
非法占有的意图,在信用卡交易中恶意透支,
数额较大且在发卡行多次
催收后仍未还款。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为了获取利益而故意超出信用卡规定的额度,长时间使用并在
逾期还款被发卡方催收后仍然拒不归还欠款的
欺诈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信用卡
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述情况作出明确界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