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凡涉及对
信用卡进行
违法操作的行为均属于“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范畴,其
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对于轻微程度的
犯罪案件,即一般的扰乱行为,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民事
拘留,同时以
处罚金形式罚款1至10万元;
如若犯罪数额过大或者
情节严重的恶劣情况,则依法将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2至20万元。《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