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例,在债务转移过程中,违约金能否随债务一同进行转让,需由债务方、债权方和受让方共同协商决定。
如有任何一方对此持反对意见,则不能通过债务转让行为。
当债务人决定将其应承担的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时,必须得到债权人的书面许可。
此外,债务人或第三人也可向债权人发出书面催告,请求债权人在合理时间范围内表示同意与否;
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既无认可之意思表示,亦未提出异议,可视此为债权人对进行债务转移表示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