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针对寻找并获取您的丈夫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情感关系的相关
证据方面,以下几种有效的途径可供参考:
首先,您可以从收取和检查双方之间所有的书信、短信息、电子邮件以及通话录音中,寻找是否存在任何可疑之处,以此作为证据指出配偶所犯下的出轨行为。
其次,若发现这种情况涉及到了非法的两性交往行为,那么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立即向警方
报案。
在这个过程中所生成的警察笔录将无疑是一份极具说服力的证据。
再者,妥善保管对方出于某些原因(如恐惧、懊悔或其它)而写下的悔过
保证书,这也是一种简便易行,且具有极高证明力度的取证手段。
需注意的是,对于
婚外情的秘密被配偶发现后,许多人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心理因素选择写下保证书以求得谅解。
因此,这种类型的保证书往往是最容易获得的,同时其本身在法庭上的证明力亦相当之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