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所涉及的损害赔偿相较于传统的赔偿责任,其具备以下显著特性:
首先,它的引发条件极为独特。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即存在重婚、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施行家庭暴力、实施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离婚的发生,才能够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其次,它的产生时间也有其特殊性。
必须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出现了上述行为,并最终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再次,赔偿的主体也是独具特色的;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性需要我们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