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一刑事犯罪的法定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罪名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即国家对淫秽物品的依法管理与合理控制的法律规章制度;
其次,在具体事实认定上,其客观表现形式主要为传播各类淫秽的图书、音像制品、视频文件、图片资料或其他相关的淫秽物品,且情节恶劣,达到法定标准;
再次,该类犯罪的主体为所有公民皆可担任,没有特别的身份限制;
最后,从主观评价的角度出发,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