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涉及到的营养费用在合理范围内是可以通过专门的
鉴定程序进行确认和评估的。
在申请鉴定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的营养费时,需要提交由医院开具的明确的营养建议书以及相关的营养费用支付证明。
因此,对于营养费的认定,严格根据
医疗机构发出的建议为依据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而言,医疗机构的意见应当具体涵盖是否需额外增加营养、需强化营养的持续时间等关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
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