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
有期徒刑等
刑罚的犯人,其
减刑的上限为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若涉及对无期
徒刑犯人进行减刑,则最高可将刑期减少至十三年。
然而,以下情况方可适用减刑:
首先,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其次,必须具备真正的悔过自新之表现,或者有
立功行为,亦或是有
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