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中包含了对不良资产的处理。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由国有银行剥离出的不良贷款范畴之内,负责管理以及处置由于收购此类不良贷款而生成的各类资产时,可以执行以下的各项经营活动:
(一)对相应
逾期欠款予以
追讨;
(二)将所收购的不良贷款所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以其他适宜方式进行转让、重组;
(三)将债权
人的权利转变为
股权,并投资于相应企业以取得阶段性股权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
代理处置手续费和代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
诉讼费、
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
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