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形下,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犯,此时,他们可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向违法者提出精神损害的合法赔偿请求:
1.针对上述各项权益遭受到侵害的案件;
2.违反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德准则而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或者其他人格权利的事件;
3.当公民离开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之后,他们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各类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犯,进而给这些正在思念和哀悼亲人的近亲属带来了无尽的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此时,这些逝去的人生前的近亲属亦可依据相关法规,向违法行为提出精神损害的合法赔偿请求。
4.如果患者或者监护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其所享有的监护权遭到侵犯并因此引发精神上的伤害,那么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其进行精神上的赔偿。
5.对于那些承载着人们独特记忆的特殊纪念物品,因为突然发生的灭失或者毁损,给其主人或者使用者带来精神上的创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应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精神利益,并寻求相应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