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知情之下成交的“凶宅”物业,我们必须明确指出购买者在此情况下有权撤销购买协议。
那些意图以构成合同为幌子、故意规避告知重要事实,即房产为凶宅的卖家,其行为违反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购买者完全有权利提出取消购买房屋的要求,且同样有权依法请求卖家对因其上述举动而导致的购买者经济上的伤害作出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自2021年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零条规定:
当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出现以下现象时,若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虚构合同意向,恶意进行协商沟通;
(二)故意掩盖或隐匿与签订合同相关的关键信息,甚至提供虚假陈述;
以及(三)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其他不当行为。《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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