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因涉嫌
刑事案件而被依法实施
刑事拘留之后,其最终是否将受到
刑事审判并接受相应惩处并非必然之事。
根据
司法程序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在对涉案案件进行深入详细地审查和审议之后,依法作出适当的裁判决定。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判决结果:
首先,若该案件事实清晰明确,且相关
证据确凿充分,足以基于法律规范予以判定被告人为有罪之嫌时,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其次,若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慎的查证核实,确认并无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
涉嫌犯罪行为,则应该依照法律规定,裁定被告人为无罪之人,并作出
无罪判决;
最后,若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为有罪之徒,并且无法以此认定其的确切
犯罪行为,那么人民法院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裁定被告无罪,同时宣告所指控的
犯罪不能成立,即作出
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