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其中一方坚决反对离婚时,另外一方可以直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离婚解决方案,而最终能否获得离婚判决,则需视乎双方之间的婚姻感情状况是否已彻底破裂。
倘若法庭判定婚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则将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离婚判决。
若被告未能出席法庭审理,法院也将按照规范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即便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已无可挽回地破裂,法庭在判决中也需慎重考虑,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的婚姻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