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特定原因导致生殖功能完全丧失;
2.因各种因素影响,未成年子女长期跟随其中一位
监护人生活,致使改变现有生活环境将会对孩子的生理及心理健康产生显著有害影响;
3.若夫妻双方仅育有一个孩子且另一方已经拥有其他成年子女;
4.尽管同一家庭之中关系的运作对孩子的成长极为关键,然而当一方向另一方展示出可能对孩子精神健康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特征时,这将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5.对于年满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人
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并不因
父母离婚而泯灭,即便在
离婚之后,他们依然是彼此的亲生骨肉。
从此份
法规的角度出发,不论孩子跟随父亲还是母亲一起生活,其永远是双方共有的孩子。
即使在
离异之后,父母作为孩子的
法定监护人仍然享有
抚养、教育以及保护孩子的基本权利和法定义务。
”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被判随一方共同生活的孩子的另一方或者不随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当支付其孩子一定比例的
抚养费用,至于所支付金额数量和支付期限的具体规定,应由监护人和孩子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监护人无法就抚养事项达成共识,那么就要由当地
司法机关运用相关
法律知识进行裁决,力争确保孩子能够得到最佳成长条件。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但并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候向父母任意一方请求超出原定抚养协议或者裁决决定额度的额外资金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