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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多少天移交检察院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拘留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的期限通常为十天,但对于特殊情况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拘留期可能会延长至14天。
同时还需注意的是,拘留期内含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2、公安机关对于已被拘留的人员,若认定其需要进行逮捕诉讼程序的,应在拘留结束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并请求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到四个工作日。
3、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文书后,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得到通知后立刻放被拘留人员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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