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人士在此提供关于养父母请求养子女归还
抚养费用的情况及法律依据如下:
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中,养父母有权提出此项请求:
1.养子女自成年之后发生虐待或遗弃养父母行为,导致
收养关系破裂;
2.生父母着手要求解除他们与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
然而,若因养父母虐待或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破裂时,养父母则无权向其索回抚养费用。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在收养关系废除之后,由养父母养育的已成长为成年人的养子女需对于无劳力生活能力的养父母承担
赡养责任,支付
赡养费。
倘若由于养子女在成年后实施了虐待或遗弃养父母的行为而导致收养关系破裂,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返还在
收养期间所支付的抚养费用。
当然,如果生父母也要求终止收养关系,养父母亦可向生父母提出相应请求,适当补偿在收养期间所付出的抚养费用,但前提条件是养父母并未实施虐待和遗弃养子女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
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