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
刑事拘留并未构成定罪审判的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所谓的“
案底”。
此处所谓的“
刑事案底”,乃指经由法院裁决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安全相关的
个人信息、
犯罪事实陈述、庭审展示过程记述及最终裁决结果等一系列相关档案记录的统称。
在此类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系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各自直接受理的案件,于
侦查阶段遭遇法定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
行为人或严重可疑人员所实施的暂时性人身自由剥夺的强制手段之一。
尽管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制裁的主要形式,而是作为侦查环节的一项强制手段存在,然而由于其目的只是为了确保全面有效地收集
犯罪证据和维护
司法程序的合法公正,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惩罚效果,故而不会对个人留有任何形式的所谓“案底”。
真正能够形成
刑事犯罪案底的,是只有经过法院宣判并且确实构成有罪判决后的
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