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银行贷款之
担保人所承担之保障义务系:
如
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地偿还原有
债务,抑或是发生了
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特定情况时,担保人需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目前施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此类
担保责任可区分为一般
担保与
连带责任担保两种类型。
所谓一般担保乃是指,在
出借人通过
司法程序向
借款人追索债务而未能获得充分清偿的情况下,担保人才应承担起担保责任;
至于
连带担保责任则是指,
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中的任意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无需考虑借款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
若双方对于担保责任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清之处,则视为连带
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
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