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乘坐带空调设备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如发现车辆未能按照规定启动空调系统,乘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退票诉求。
当乘客以符合空调车定价的价格购得车票之际,便已经和该承运单位确立了明确的客运合同关系。
作为客运公司,理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然而,若客运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甚至擅自更改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内容,例如将原本配备空调设施的车辆改为普通车型,这无疑是一种严重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已然构成了违约。《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