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即指在夫妻关系延续期内,由夫妇共有的财产成分构成。
2、在离婚过程中,对于处于婚龄期间的夫妇,其所共同创造的薪酬收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继承或受赠与所得之财产,也包括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保证属于共同所有的婚前财产、因遭受身体伤害而获取的相应赔偿或补偿,均被视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