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诉讼法中,不准许
逮捕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被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执行逮捕行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由人
民法院的裁定授权,且此过程需有公安机关依规执行。
当公安机关提出逮捕请求时,必须事先征求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和认可。
对于未经允许批准而实行的逮捕行为,人民检察院将对此类案件进行复议、复核并严肃对待,需更换案件负责人重新审查,通过检察院长或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后再作决策,并且必须尽快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同时,规定了纠正前次错误决定所需的时间:
复议审查期为七天,而复核审查期则为十五天。
若在此期间要改变先前的决定,需首先废除上一份决定,再行制作新的许可逮捕决定书以应对。《关于审查逮捕和
公诉工作贯彻
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办理复议、复核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
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是公、检、法机关互相制约的体现。对公安机关要求或提请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对待,更换承办人审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要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复议的审查时间为七日,复核的审查时间为十五日。
(3)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撤销原决定或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
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