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指出,在
债权债务关系中,
债权人并未拘泥于只能通过
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而可以在双方
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债权人方可依法向法院
提出诉讼,以主张其享有的
代位权。
需要注意的是,这其中所涉及到的“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固有权利的实现构成了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