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欠款案例都必然涉及法律责任以及
判刑问题,其实际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在此,我们不妨略作简述一般事例:
对于恶意
透支信用卡额度达到一万元及以上者而言,若持卡人名下所涉
信用卡涉案行为被理解为以
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且经过发卡银行正式催缴两次后长达三月仍然未能履约还款,则将按照
信用卡诈骗罪依法追究相应
刑事责任。
若是涉及招商银行信用卡的话,当用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时足额归还账单最低还款额时,发卡行将参照相关条款收取
滞纳金及利息费用,同时也可能对该账户持有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滞纳金的收取标准,通常采用最低还款额未偿付部分的5%作为基数,最低收费金额则分别设定为B10元或D1元,直至完全
清偿债务为止。
此外,为了逃避
追讨及应对
逾期情况,许多持卡人逾期后往往会主动更改联系方式、居住地等
个人信息,然而根据信用卡使用合同约定,上述重要个人信息变更后必须在七日内向银行进行通报备案。
参考借鉴相关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
凡具备如下任一情况,在内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应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且同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
罚金。
若诈骗数额量大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
倘若诈骗数额极其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恶性情节,那么
当事人将会受到十年内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
处罚,同时还须交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者财产予以没收。
对符合上述条件前提下的欠款案件,尤其应注意其中涉及的本金数额超逾五千元的情况,这也使得金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情况属于“数额较大”范畴;
对于金额在五万元乃至二十万元范围内的情况,皆属于“
数额巨大”范畴;
只有当数额进一步上升至二十万元及以上者,才会被视为“
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