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产分配权问题,经双方商议共同决定最为适宜。
在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获得的所有财产均视为夫妻共有的财富。
同时,夫妻间也允许以协定方式来划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然而,若
继承的财产中,去世者留下了遗属,明确表示只给予夫妻中的其中一人,那么此财产应视为仅属于这对夫妻中的另一方。
在
协商离婚过程中,此类资产将无法作为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