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历程中,关于确定医疗费用完结的日期这一问题,通常被认定为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际。
值得注意的是,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则属于持续治疗所需负担的范畴,其中涵盖了可能涉及的二次手术费等额外开支。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各人民法院普遍倾向于要求当事人在实际发生后续治疗费用之后再行提出索赔请求。
但若具备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或经由权威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其意见。
一般来说,医院所开具的证明金额往往会高于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果。
因此,建议受害者在出院之时尽量向主治医师索取二次手术费及后续治疗费用的书面证明。
如遇医院无法提供此类证明之情形,可选择通过再次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届时以实际发生的二次手术医疗费用作为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