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阶段,我国尚未确立统一的
土地征收补偿细则,因此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及其实际操作方式各异,难以形成一致的准则。
部分城市选择以所征迁的房地产总体价值为基础,按照特定的比率计算得出
补偿金额。
例如,南京市对于因非住宅性征收行为导致经营活动停止的情况,其补偿上限设定为
拆迁补偿款项中的百分之八。
另一方面,某些地域则倾向于根据被征收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进行计算。《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