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实施
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的
量刑标准和罚则,具体如下:
对于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如若涉及到更大规模的
犯罪行为且具有更为严重的情节,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须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如果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涉案金额极度庞大,那么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
终身监禁,同时还需要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其中,上述条款中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
催收之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采取
盗窃手段获取
信用卡并加以使用,那么将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