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无因管理所引发的法律冲突,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各个国家对于无因管理这一制度的设立条件及其法律效力有着各自独特的立法规定;
其次,各个国家所持有的对于无因管理是否必须建立在没有任何法律或者合同依据之上的观点存在明显差异;
再者,各国对于无因管理的本质属性——即是否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利的明确意图也没有达到共识;
最后,关于管理人是否应该将其管理行为告知被管理者这项义务的认定,各个国家的立法也存在显著差异,以及被管理者对于应当承担的向管理人偿还相关支出费用以及偿付范围的责任边界问题,也是导致跨国无因管理纠纷频发的重要因素之一。《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