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者已被判定有罪后再出现新的罪行,针对新发罪行应重新进行审讯与判决;
同时需将前两次判决中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综合考虑,进而确定实际应该执行的刑期。
对于已执行完毕的刑期,同样需要将其纳入新裁决的刑期中进行计算。
关于数罪并罚这一概念,它是指当一个人在特定时间内实施了多起罪行时,法院根据各个罪行的性质及所造成的后果,在分别判定定罪量刑的基础上,遵照一套具体的并罚原则以及刑期计算方式,最终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制度。
数罪并罚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必须明确是由同一罪犯在一段时间内犯下数个违法行为或者说是罪行,既包括简单数罪的情况也涵盖复杂次数的情形;
其次,这些罪行必须是经过司法机关确认为犯罪的事实;
最后,在明确每个罪行在法律层面的定罪量刑标准之后,法官会依据上述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式来决定罪犯应服刑的精确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