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伪制的信用卡进行经济活动,或者在核实信用卡申请人身份方面存在欺诈性行为;
(二)莱运用已经被注销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或其他金融交易;
(三)冒充他人名义申请并获取信用卡,并将其用于消费;
(四)在未获得用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途径大量刷取信用卡内资金。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透支额度超过规定限度亦或是超出规定期限,且在银行向其进行还款通知后仍未作出相应回应的违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