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批捕"即为人民检察院在其对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之后,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过程。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明文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公安机关所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案卷之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
针对被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有义务严格依照该决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而对于未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则需详细阐述其不予批准的理由,如若需要补充侦查,也应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